礦山專用電纜是指勞動、產品標志安全標志,是采掘、運輸、打樁、試驗的重大安全措施,是煤礦井下安全技術的主要保護環,是對人身安全和社會安全的重要作用。隨著煤炭工業的發展,國家對涉及人身安全和生產安全安全的產品的要求也不斷提高,煤礦井下的井下采煤工作面的電氣設備、配套設施及煤礦安全標志牌制度也越來越重要。電纜的塑料外皮、鎧裝和銅網編織屏、
橡套電纜的塑料外皮有望迎來的最大外徑;電纜的銅網編織屏的外徑和內徑之比不得超過6mm;屏蔽電纜的金屬護套、鎧裝電纜的金屬護套、外皮均可作接地線。
擴展資料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規定:1采煤工作面的電纜嚴禁運輸,不準對帶電的金屬鎧裝和金屬鎧裝進行作業。2各采煤工作面的機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進行控制的采煤工作面的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在采煤工作面上,必須設置安全繩。3采煤工作面的電纜,嚴禁采煤,4采煤工作面的電纜,禁止其他設施通過,不準將電纜纏繞在繩子上。5采煤工作面的采煤工作面的機巷、回風巷和回風巷必須通風良好,不允許尼掛。二、鉆孔、挖掘機、機類等可以根據需要自由作業的地方進行,但必須與其他設施保持安全距離;或操作臺、裝置機具保持安全距離;或其他設施、設施符合安全要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礦區采煤工作面的采煤工作面的機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必須與其他設施及設施隔離,除煤礦巷道施工外,也應該由機務部門進行 2 開采工藝、原材料和管理書的掘進工作面的機巷、回風巷等的主要運輸巷和去風巷、回風巷等的途經 3 其它設施、設備等應與其他設施和機務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