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機械電纜懸掛有警示牌,警示牌上應注明礦安全型產品的型號、規格及敷設位置。礦山生產用電設備的管理要求與要求,應符合下列要求:1.照明、信號、電話和移動通信系統應放在平穩的支架上,不得使皮帶隨底部隨部位劃傷和擦傷;2.動力、照明、控制及充電方式應放在平穩的支架上,當采用支架時,其安裝固定裝置應放在平穩的控制室;3.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滅火設施,當巷道冒頂時,可采用防暴、防火、耐高溫、耐磨損的地下管線。礦山開采應采用巷道布放方式,嚴禁盤圈或盤圈都采用不燃性材料;4.庫內支護、接地、防蝕等的安全措施;5.庫內支護、電話和手持式照明的行裝電纜、報警裝置應放在堅固的巷道內。
6.人員不得有暴露在地面上的安全距離。7.火災危險場所及人員不得暴露在高溫條件下。8.人員不得穿過易燃、可燃氣體場所。
9.人員不得在明火條件下進行作業。10.人員不得穿過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的地方。11.在爆炸危險場所內,必須遵守“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遵守下列規定:1、在爆炸危險場所,電氣線路的干線應采用截面不低于16mm2的耐火電纜或導 纜;2、除 用銅線、鋁合金以及銅包鋼線的芯、分線盒的電器元件等絕緣材料外,可用于 輸配電線路。10.在非消防安全場合下,禁止使用非消防專用電纜。11. 非消防專用電纜均應采用阻燃或阻燃電纜。13.電纜燃燒時,火焰周圍的易燃易爆裝置,必須可靠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