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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對通信光纜電纜很感興趣,可否向我提供有關該電纜的詳細信息?謝謝。
通信光纜電纜的基本結構由線芯(導體)、絕緣層、屏蔽層和保護層四部分組成。通信光纜是由若干根(芯)光纖(一般從幾芯到幾千芯)構成的纜心和外護層所組成。光纖與傳統的對稱銅回路及同軸銅回路相比較,其傳輸容量大得多;衰耗少;傳輸距離長;體積小;重量輕;無電磁干擾;成本低,是當前最有前景的通信傳輸媒體。它正廣泛地用于電信、電力、廣播-等各部門的信號傳輸上,將逐步成為未來通信網絡的主體。光纜在結構上與電纜主要的區別在于光纜必須有加強構件去承受外界的機械負荷,例如:拉拔、夾緊、連接器、隔離開關、信號設備、避雷器等。加強構件的材料主要有:金屬加強構件、有鋁加強構件、有截料、金屬護層加強構件和自承式光纜等。結構上的區別使用環境的不同:松套管材料本身具有非常好的耐水解、耐腐蝕、耐油、耐溶劑、防潮等特性,可用于光纜對水解,特別是磷化磷化合物等。松套管材料本身具有非常好的耐水解,同時耐酸堿,耐潮濕,不污染,不侵蝕,不延燃,耐油,耐高溫,在光纜中其實除了水還有很多的優點,但是關鍵是要看光纜的承重程度,如果只是普通的鋼帶,鐵帶鎧裝光纜可能被破壞,如果鋼帶鎧裝光纜雙層鋼帶不被刮傷,還可以增加強度,熱鍍鋅鋼帶在保護光纜中強度的增加使得整體就非常好。因為光纜的物理性能和抗干擾能力,已經是很好的,但是它的耐腐蝕性可能就要遠遠不足,因為如果光纜強度不夠,會在光纜中引起波導,特別是在有金屬銹蝕的地方。
通信光纜電纜主要是運用在通信的,通信光纜是利用電磁感應的原理來傳輸承載信息的,它有一個專用的光電轉換器,對通信線的信號進行反射,長距離的信息傳遞會充分的抵抗干擾,適合長距離通訊。電纜中常用的通信光纜主要有:長途通信光纜、短途通信光纜、混合通信光纜、海底光纜、水下光纜,光纖等等。通信光纜:通信光纜是由若干根(芯)光纖(一般從幾芯到幾千芯)構成的纜心和外護層所組成。光纖與傳統的對稱銅回路及同軸銅回路相比較,其傳輸容量大得多;衰耗少;傳輸距離長;體積小;重量輕;無電磁干擾;成本低,是當前最有前景的通信傳輸媒體。它正因如此,中國在市場上的主要傳輸媒體將為實現桌面電壓的快速傳輸,在保證超低端電壓的同時使用,而不使光纜自己產生電磁損耗。光纜的基本結構一般是由纜芯、加強鋼絲、填充物和護套等幾部分組成,另外根據需要還有防水層、緩沖層、絕緣金屬導線等構件。光纜由加強芯和纜芯、護套和外護層3部分組成。纜芯結構有單芯型和多芯型兩種:單芯型有充實型和管束型兩種;多芯型有帶狀和單位式兩種。外護層有金屬鎧裝和非鎧裝兩種。設計壽命一般為10年。光纜與雙芯型的區別。光纜結構:是由光導纖維(細如頭發的玻璃絲)和塑料保護套管及塑料外皮構成,光纜內沒有金、銀、銅鋁等金屬,一般無回收價值。光纜是一定數量的光纖按照一定方式組成纜芯,外包有護套,有的還包覆外護層,用以實現光信號傳輸的一種通信線路。
額定電流為100千瓦、如果額定電壓是三相380伏電源且電感性負載的,那么其額定電流為200安培,該200安培的負載應選用三相95平方的銅電纜,該銅電纜的額定載流量約為270安培左右,大于負載額定電流的1、2一1、3倍,與負載額定電流正好匹配等。
標準是3米以上,那對于光纜線的高度要取決于電壓的伏數,如果是1000伏以下,光纜線要達到一米左右的高度,如果是1千伏到10千伏,高度在1.5米左右,35千伏高度達到三米左右。電壓伏數越大,高度就越高。
這款電纜的全稱為銅芯聚氯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有屏蔽銅帶的C級阻燃控制電纜,zc表示阻燃C級;K表示控制電纜;VV表示聚氯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P2銅帶屏蔽;額定電壓四百五到七百五十伏 電纜具有良好的抗干擾能力、防水、防腐蝕能力,主要用于儀表信號的傳輸。
通信光纜每個接頭損耗值:光纖一個熔接點損耗不得超過0.5dB,一般熔接損耗都在0.3dB以下。正常光纖在沒有熔接點情況下也是有損耗的,光纖損耗所謂損耗是指光纖每單位長度上的衰減,單位為dB/km。在常用1310nm和1550nm波長情況下,光損耗要求低于0.3dB/km。光纖接續點損耗的測量:光損耗是度量光纖接頭質量的重要指標,使用光時域反射儀(OTDR)或熔接接頭的損耗評估方案等測量方法可以確定光纖接頭的光損耗。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通信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通信基礎設施和通信網絡安全,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安全保護以及監督管理等,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通信基礎設施,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通信服務的通信設備、通信線路、配套設施以及國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設施,主要包括光纜、電纜、微波設備、衛星通信設備、機房、基站(含室內外分布系統)、鐵塔、管道、桿路、交接箱和供電設備等。第三條 通信基礎設施屬于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礎設施安全,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促進信息通信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將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解決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省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省通信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內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大數據、海洋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的有關工作。第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履行相應的電信普遍服務義務,并根據經濟建設和群眾生活需要,逐步建設完善農村地區、偏遠地區、海島以及海岸帶等區域的通信基礎設施,持續擴大光纖網絡、無線網絡的覆蓋范圍,推進寬帶網絡優化提速,提升網絡服務質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電信普遍服務提供便利條件,在選址、建設、用地、用電等方面提供支持。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電信法律法規、通信基礎設施保護、網絡安全、通信基礎設施電磁輻射等相關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通信基礎設施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危害通信基礎設施安全、損害電信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八條 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等要求。第九條 省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信息通信業發展規劃、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省通信業發展規劃。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全省通信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應當充分考慮既有公共桿塔、地下綜合管廊的設置,統籌安排各類通信設施的空間布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設施空間布局等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并在建設用地出讓、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環節,依據詳細規劃明確配建通信基礎設施用地位置、規模等要求。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和村鎮、集鎮建設應當配套建設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通信管道、橋架等線纜通道以及建筑物內的設備間、暗管、暗線等,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專業通信設施和設備由電信業務經營者建設、維護和管理。第十二條 規劃和建設公路、鐵路、橋梁、城市道路、城市軌道等公共交通設施的,有關部門、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告知通信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的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通信管線預留和配套設施建設等相關事宜。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通信基礎設施與其他公共設施建設資源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通信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技術可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合理負擔的原則,協商設施共建、資源共享等相關事宜;協商不成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門協調解決。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要求,規范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審批流程,及時受理審批申請,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第十五條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公路、鐵路、河道、航道、水庫、橋梁、涵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網、電力管網、城市綠化帶等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協商,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六條 在建筑物上附掛通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基站等通信基礎設施的,應當首選公共設施和公共機構所屬建筑物;需要在居住區設置的,應當首選非居住建筑物。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醫院、學校、科研院所、大型場館、旅游景點、道路、橋梁、隧道等公共場所以及鐵路、公路、機場、地鐵等交通樞紐,應當向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開放并提供便利;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和鐵路、公路、機場、地鐵等交通樞紐,應當向基站建設免費開放。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免費開放單位或者場所目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掛通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基站等通信基礎設施的,與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溝通,依法簽訂使用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第十九條 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商住樓、商業建筑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區域內的配套通信設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進場費、接入費、協調費、分攤費等,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以簽訂排他性協議等方式限制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提供服務或者使用項目配套的通信設施。第二十條 設置通信基礎設施,應當保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注意與城市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在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避免或者減少對周圍單位和個人生產生活的影響。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建筑物、小區綠地、道路的原貌;不能恢復的,應當根據損失程度依法給予補償。第二十一條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與所在區域城鄉建設風貌相協調。在景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風貌區、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等區域建設通信基礎設施的,應當采取景觀化或者隱蔽化的建設方案,確保不影響景區建筑、文物及歷史建筑安全,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第二十二條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電磁輻射安全標準。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認證標準的設備,對基站的發射功率及其電磁輻射環境進行監測,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電磁輻射檢測數值和國家標準數值等信息,方便公眾查詢。通信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通信基礎設施的電磁環境水平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三條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阻撓建設單位進出建設場所;(二)破壞或者封堵施工現場、道路,故意中斷施工電源、水源;(三)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施工現場的通信設備、線路、配套設施及相關器材;(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第三章 安全保護第二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所屬通信基礎設施的保護,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措施,對通信基礎設施進行經常性巡查、維護和管理,并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聯防工作機制,保證通信基礎設施安全和網絡暢通。第二十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程確定安全保護區,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識,并定期進行維護。警示標識應當標明通信基礎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和聯系方式等。第二十六條 通信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區依照下列規定劃定:(一)架空設施保護區:市區內架空光(電)纜線路(含附屬拉線)向兩側水平延伸一米、市區外架空光(電)纜線路向兩側水平延伸二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二)埋設設施保護區:市區內地下通信線路兩側各半米,市區外地下通信線路兩側各三米;內河港區內水底通信線路兩側各一百米,其他水域水底通信線路兩側各五十米;(三)海底光纜保護區:沿海寬闊海域海底光纜兩側各五百米,海港區內海底光纜管道兩側各五十米,海灣等狹窄海域海底光纜兩側各一百米,海底光纜登陸點岸線海底光纜兩側各五十米;(四)室外通信設備及配套設施向四面水平延伸各一米;(五)野外移動基站、機房、桿塔向四面水平延伸各三米。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通信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一)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鉆探、挖溝、鉆井;(二)修建化糞池、沼氣池,堆放垃圾,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等;(三)違法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敷設管道、線路;(四)燒荒、燒窯、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五)其他可能危及通信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禁止在海底光纜保護區內采砂、鉆探、打樁、拋錨、拖錨、底拖捕撈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危及海底光纜安全的作業。第二十八條 從事施工、生產、種植樹木等活動的,不得危及既有通信基礎設施的安全或者妨礙網絡暢通;可能危及通信基礎設施安全時,應當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損害通信基礎設施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予以修復,并依法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二十九條 通信管線需要與燃氣、熱力、強電、輸油等其他管線設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設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隔距離;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達到間隔距離要求的,新建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既有管線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協商,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既有管線安全。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通信基礎設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動或者遷移通信基礎設施的,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并依法給予補償;通信基礎設施產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其他原因確需改動或者遷移他人通信基礎設施的,應當征得通信基礎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同意,所需費用由提出改動或者遷移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第三十一條 收購、運輸廢舊通信設施的單位,應當查驗并留存出售單位、交運單位開具的出售、交運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人以及出售物品的相關信息。有關證明和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出售、運輸、收購無來源證明的廢舊通信設施。第四章 監督保障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重大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時,應當統籌考慮應急通信保障。省通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重大自然災害通信應急保障預案,指導電信業務經營者建立健全通信基礎設施重大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完善預警機制,確保通信基礎設施安全運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保障通信基礎設施安全和通信搶險工作提供便利。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制定本企業相應的應急預案,建立通信應急隊伍,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第三十三條 通信基礎設施出現故障、險情等突發事件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先進行工程搶修,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告。執行應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礎設施搶修任務的車輛,報經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保障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應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礎設施搶修、救險提供便利,不得阻撓通信設施搶修車輛及人員進入通信保障應急處置場所或者通信設施搶修現場。第三十四條 在應急情況下進行通信基礎設施搶修的,可以在城市道路、綠地等公共設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時通知市政、園林、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施工結束后,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或者傾斜、危及架空通信線路安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并及時通知樹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按照規定報告自然資源、園林等有關部門。第三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優先保障通信基礎設施供電。因特殊情況無法正常供電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前通知通信基礎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鼓勵供電企業以直供電方式為通信基礎設施供電;對采用轉供電方式的,應當逐步改造為直供電方式。對不具備直供電接入條件、采用轉供電方式的,除規定的損耗費用外,轉供電單位不得隨電費加收其他任何費用。第三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通信基礎設施保護責任制,組織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海洋等有關部門以及電信業務經營者建立通信基礎設施保護協調和信息溝通機制,保障通信基礎設施安全運行。第三十七條 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現場檢查、專項檢查、巡查、暢通公眾投訴渠道等方式,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活動進行監督,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第三十八條 通信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設置通信基礎設施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或者人員了解情況,并可以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第三十九條 通信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盜竊、損毀、哄搶、侵占通信基礎設施;(二)擅自切斷或者中斷通信基礎設施的電源線、電源;(三)擅自接入通信基礎設施的供電系統取電;(四)涂改、移動、拆除、遮擋或者損毀通信基礎設施警示標識;(五)阻撓、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通信基礎設施進行維護或者維修;(六)其他危害通信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通信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可以告知通信基礎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或者向公安機關、通信主管部門舉報。對破壞通信基礎設施或者危害通信基礎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阻撓建設單位進出建設場所的;(二)破壞或者封堵施工現場、道路,故意中斷施工電源、水源的;(三)擅自移動施工現場的通信設備、線路、配套設施及相關器材的。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警示標識的,由通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通信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鉆探、挖溝、鉆井的;(二)修建化糞池、沼氣池,堆放垃圾,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等的;(三)違法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敷設管道、線路的;(四)燒荒、燒窯、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海底光纜保護區內采砂、鉆探、打樁、拋錨、拖錨、底拖捕撈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危及海底光纜安全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切斷或者中斷通信基礎設施的電源線、電源的;(二)擅自接入通信基礎設施的供電系統取電的;(三)涂改、移動、拆除、遮擋或者損毀通信基礎設施警示標識的;(四)阻撓、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通信基礎設施進行維護或者維修的。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八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問ZR-YJV6/10kv一芯35平方銅芯電纜和3x120+1x70平方銅芯電纜安全載流量分別是多少安?
ZR-YJV6/10kv一芯35平方銅芯電纜的安全載流量是218安;銅芯3x120+1x70平方電纜安全載流量是318安。
4*185平方銅芯ZR-YJV電纜1米銅重量是6586克。銅的密度是8.9,則4*185*8.9*1=6586克。
線徑為300平方銅電纜其每平方載流量為1、5安培,該銅電纜額定載流量為450安培,也就是說該銅電纜能夠承受最大為450安培的電流等,根據該銅電纜的最大電流應該可以帶額定功率為200千瓦三相異步電動機的額定電流,因為該電機的額定電流為400安培正好與該銅電纜相匹配等。
鋪設跨度1英里的海底光纜的成本取決于光纜總長度和目的地,一條跨洋光纜的鋪設成本可達到數億美元。
一般需要,安全。如果規范沒有明確,那就看人是否經常會觸碰使用。加裝漏電保護更安全,但可能會因為小電流跳閘。需要實際權衡利弊。
5*10平方鋁芯YJLV22電纜的直徑是7.98毫米。根據圓面積公式S=πr2,S為50,r為半徑,則r=√(50/3.14),直徑等于7.98毫米。
1×630平方銅芯電纜在空氣中的承載電流是970安。
30千瓦電灶用18平方銅芯線,30000W/220V=136 A,需要18平方以上的銅芯線。380伏三相對稱負載時,滿載時線電流約46安,分離導線可用6平方銅線,電纜芯線最好用10平方。380伏雙相供電時,滿載時線電流約80安,電纜芯線最好用15平方。(估計這種供電的可能性不大)220伏雙相供電時,滿載時線電流約136安,電纜芯線最好用25平方。(估計這種供電的可能性幾乎沒有)。
預制光纜連接器采用不銹鋼材質,具有防水防塵防腐蝕等特點,廣泛用于航空、通信、交通、軍事、礦井、變電站等室外惡劣環境下的光纖設備連接。預制光纜連接器線纜組件可根據實際需要定制成 不同的線纜長度以及不同連接器組合,所有標準光纖連接器(如LC、ST、SC 等等)均可連接,主要規格有:2 芯、4 芯、 6 芯、8 芯、12 芯、24 芯等。主要應用于:智能變電站、室外惡劣環境下光纖通信、拉遠通信基站、軍用通信設備、鐵 路信號控制、礦井等惡劣環境。
電力線通信(Power Line Communication,英文簡稱PLC)技術是指利用電力線傳輸數據和媒體信號的一種通信方式。
皮長公里是按光纜的護套(外皮)長度來進行統計計算的1根光纜里可能包含多根光纖,芯公里為皮長*芯數例如一個工廠只生產24芯光纜,每天護套長度200km,則日產皮長公里為200,芯公里為:200*24=4800。
主要是抗拉強度不同,電力光纜安裝主要有2種;1種裝在避雷線里,吊在鐵塔的頂端 另一種ADSS光纜,吊在鐵塔或電桿的上部。通信光纜主要用于直埋、管道和架空,沒有那么大的抗拉強度。光纜:光纜(opticalfibercable),是一定數量的光纖按照一定方式組成纜心,外包有護套,有的還包覆外護層,用以實現光信號傳輸的一種通信線路。一般是由纜芯、加強鋼絲、填充物和護套等幾部分組成,另外根據需要還有防水層、緩沖層、絕緣金屬導線等構件。